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字〔2018〕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2018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在2018年度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66元的基础上,再按人均16元增加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资金,增加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给承办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做好2015-2016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工作
按照省统一组织,完成2015-2016年度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清算、结算工作。增加的补助资金不计入计算商业保险机构盈利和成本费用的大病保险资金总额。
三、完善2019年大病保险政策
我市2019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大病保险仍执行原起付标准。参保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由40%提高到60%。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